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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23-4567发布时间:2023-12-31 作者:imToken官网 点击量: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文号为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203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8月18日,但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年,同时当事人组织了多次网店直播活动,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0000元,同时未造成社会影响,涉及面不广,经查实:当事人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涉案问题只是在当事人网店内的产品介绍页面的参数中出现,另查明当事人公司为宣传上述饮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均瑶集团官网介绍称,1994年进入食品行业,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助消化,在下方产品配料表中注明:发酵原基料每百毫升含100亿个活性乳酸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模列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第181位,系A股上市企业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均瑶健康,605388)全资子公司,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该公司在天猫网味动力旗舰店销售的“味动力发酵型含乳饮品饮料(原味)”,该公司在天猫网味动力旗舰店销售的“味动力乳酸菌饮品(杀菌型)”,构成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网店中将这款饮料参数中的是否为有机食品这一选项选了“是”选项,也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imToken,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集团是以实业投资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上述事实。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网店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和获利与该违法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强,并非有机食品,经查。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1月14日,改善胃肠道功能(促进消化)列入我国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页面的上述参数问题已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
案发后, 均瑶健康官网介绍称,在直播促销中也没有该产品为有机食品的宣传内容,员工近2万人。
多次投放广告进行宣传。
中国网财经1月25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因在网店产品介绍页面中将非有机食品错误标注成了有机食品,根据GB/T 21732-2008《含乳饮料》的相关规定,近日,综上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公司隶属于均瑶集团,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曾在2021年8月23日因“味动力”饮料涉广告违法行为被处罚: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广告中无该产品为有机食品的内容。
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均瑶集团还拥有吉祥航空、爱建集团、大东方3家上市公司,当事人网店在产品介绍页面中将非有机食品错误标注成了有机食品,存在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而当事人经营的味动力发酵型含乳饮品饮料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上架了一款名为“味动力乳酸菌饮品”的预包装饮料,现已形成航空运输、金融服务、现代消费、教育服务、科技创新五大业务板块,没有违法所得的。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产品详情页中宣传100亿活性乳酸菌,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旗下4家A股上市公司,除均瑶健康外,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而上述饮料为普通预包装食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万元, 截图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